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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法学院第一期青年学术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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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09:17: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8年11月,在法学院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贵州大学法学院青年学术沙龙得以正式筹办。
青年学术沙龙旨在为我院青年学术骨干,搭建学术交流平台,以挖掘学科基础、追踪理论前沿、解剖热点疑案为主要内容,通过对法学学科微观话题的深入关注与挖掘,营造浓厚的学术研究氛围,促进学科之间的交叉与创新,不断提升我院青年学术骨干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推动青年学术骨干学术成长,促进我院学术研究水平稳步提升。


11月27日中午12点半,青年学术沙龙第一期在法学院会议室如期举办,由我院青年教师曹波博士担纲主讲“刑事职业禁止法律性质的争论及辨正”。
此次沙龙由我院康军老师担任主持人,致公党贵州省委副主委彭剑鸣教授、贵州师范大学李运才教授、贵州警察学院法律系主任安国江教授担任点评嘉宾,青年学术沙龙执行委员会李丹阳博士、李婷博士、杜明强博士、杨智婷老师应邀出席,法学院的本科生、硕士生也积极参加了此次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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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伊始,康军教授向与会嘉宾和同学们,隆重介绍了贵州大学法学院青年学术沙龙的主旨及与会嘉宾,强调:“青年学术沙龙是法学院支持青年学术骨干成长的重要形式,是‘小而精’、‘小而深’的学术交流平台,希望青年教师对本学科的相关话题进行重点挖掘,增加我院学术研究的动力与活力。”


曹波老师以沙龙轮值委员身份,代表法学院向青年学术沙龙首批学术委员会委员彭剑鸣教授、李运才教授、康军老师等专家颁发了聘用证书,感谢各位专家对法学院青年学术沙龙的学术指导。
紧接着,曹波老师在众人的期待中开始了他精彩的学术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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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老师在介绍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入刑”的背景及刑事职业禁止规范表达的基础上,率先阐述了本期沙龙主题的问题意识“为什么要持续关注刑事职业禁止法律性质?”
一是刑事职业禁止自身蕴含之积极价值与负面风险;
二是法律性质对刑事职业禁止的深入理解与准确适用之基础性意义;
三是刑事职业禁止法律性质的辨正反向窥视我国刑事制裁体系的当前面貌及未来走向。


曹老师总结了刑法学界在刑事职业禁止法律性质上呈现出的资格刑说、保安处分说、非刑处置说、预防性措施说、刑罚附带处分说以及预防性措施说“六说之争”的局面。
在他看来,对于当前职业禁止法律性质之争,以资格刑说为代表的刑罚方法说是最先被否定的,因为刑事职业禁止客观上具有克减被禁止者平等就业权的手段性、预防被禁止者再次实施相关犯罪的目的性、补强刑罚预防性不足的功能性以及实际适用于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后的阶段性四种基本属性,从而与刑罚方法的实质根据以及形式要件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否定刑事职业禁止刑罚方法说后,他概括了保安处分说赖以证立的七条论据,提出尽管相对刑罚方法而言,刑事职业禁止与保安处分更具亲近性,二者在诸多方面有重叠或相同之处,但却不应将刑事职业禁止视为保安处措施。
刑事职业禁止的适用根据除社会危险性外,还包括对原因犯罪行为无价值的责任非难,带有相当程度的报应和一般预防色彩,相应地受到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原则的约束,只能适用于新法生效后实施职业直接关联犯罪的被判刑人,只能禁止被禁止者在固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缺乏保安处分必需之溯及既往和不定期性基本特征。
保安处分说忽视了刑事职业禁止区别于保安处分的独特性,不当地限缩刑事职业禁止的适用目的和适用根据。



曹老师认为刑事职业禁止的适用目的不限于特殊防卫和防卫社会、适用根据不限于行为人之社会危险性、适用阶段特征不足肯定其保安处分性,刑事职业禁止缺乏保安处分溯及既往效力与不定期性特征,刑事职业禁止归于保安处分超越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限。更何况,肯定刑事职业禁止的保安处分性质,刑事职业禁止的司法适用势必以特殊预防为唯一根据,而这将不能限定刑事职业禁止的禁止内容及期限,致使刑事职业禁止成为不定期性制裁措施,增加刑事职业禁止司法适用的操作难度,抵触刑事职业禁止宣告与执行分离的特征。
对于预防性措施说及刑罚附带处分说,曹老师批判道:“单纯突出刑事职业禁止的局部性特征,缺乏对刑事职业禁止主要特征的整体把握,并且任意引入超越现行刑法体系的称谓,湮没刑事职业禁止法律性质论争的本质蕴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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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曹老师立足对中国单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特定语境的分析,主张否定刑事职业禁止的刑罚性质,也只意味刑事职业禁止属于非刑罚方法,不能遽然认定其为保安处分。
基于刑事职业禁止同时以(对行为无价值)报应责任以及社会危险性作为积极适用依据,与单纯以社会危险性为适用积极依据的保安处分明显不同,唯将其归入非刑罚方法,始能与我国刑罚单轨制裁体系的具体语境相协调。
曹老师不仅向我们辨析了刑事职业禁止法律性质的学说争议,还指出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质性地证实了我国现行刑法典单轨制的总体特征,而“所有刑事处遇措施要么是保安处分,要么是刑罚”这一观点无论是从实质上看还是从形式上看都是值得商榷的,“刑罚与保安处分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并列关系”。



此刻,沙龙已临近尾声,李运才老师教授、彭剑鸣教授、安国江主任、康军老师等四位老师也对“刑事职业禁止”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李运才教授认为性质是前提,曹老师从多方面论证对“刑事职业禁止”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论证,以小见大,论证思路清晰、逻辑严密,意义重大。
彭剑鸣教授高度评价了曹老师结合刑法相关规范对刑事职业禁止法律性质所做的教义学分析,并从诉讼法、刑法以及立法角度肯定了刑事职业禁止是非刑罚处罚措施结论的成立。
而康军老师则认为当前我国的立法速度已经超过了刑法研究的速度,因此,他十分赞同彭剑鸣教授的充分发挥一次法作用、坚守刑法迁移性的观点。
最后曹老师对几位点评嘉宾的点评作了相应回应。几位老师精彩的观点也赢得了同学们的一片掌声。


至此,此次法学院第一期学术沙龙活动完美落幕。曹波老师的学术分享不仅使同学们受益良多,也充分展现了学术的魅力,开阔了研究思路,增强了贵州大学法学院的学术氛围。





文字 / 董瑾
图片 / 犹明婷
编辑 / 张洁
审校 /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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